第一部分 文章、BLOG管理
第1条本站各级管理人员对下列文章(含帖子和BLOG内容)予以立即删除:
(1)攻击党、国家和政府的文章;
(2)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文章;
(3)含色情、淫秽、迷信等内容的文章;
(4)攻击本站其他用户或与其他用户直接相关的个人、集体的文章;
(5)讨论中使用恶意的恶毒言论、恶意挑衅;
(6)恶意煽动他人的文章;
(7)擅自泄露其他用户个人隐私的文章;
(8)谣言;
(9)违反具体版面的版规规定、版面要求的文章。
第2条本站不欢迎未经许可的商业广告。禁止在签名档、说明档、心情短语、站内信、昵称、注册ID名或者留言板等地方发布未经许可的商业广告。
第3条,严禁整版刷首页的最新帖子。刷所有最新首页20个帖子即视为刷版行为,而当首页最新帖子超过15个(含15)均为同一ID发表时,站长有权据帖子的质量个人鉴定是否为刷版行为。严禁在聊天走廊发送大量重复的内容,此行为由站长鉴定。
第4条在未得到站长批准之前,禁止一个用户将相同内容文章在2个或2个以上的版面发表或转载,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。站长或者各版主关于公告转载可不受上述规则限制。
第5条拥有BLOG管理权限的ID可以根据自己权限手动屏蔽一些自认为意义不大的话题。
第6条站长可按照替代原则处理版面上的突发事件。拥有后台调试权限的ID可以根据情况手动处理因为新功能调试而产生的一切状况。
第二部分处罚条例
第7条对于进行非法行为发表反政府言论的账号取消所有权限,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;因此触犯我国法律的,一切后果自己负责,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8条对于在整版刷首页最新帖子以及在聊天走廊大量发送重复内容的ID
普通用户封禁初次违反封ID 1天;如若再犯视情况封ID 3-30天不等;第三次违反,将永久禁封该ID;
版主初次违规禁封ID 3天;第二次出现封ID 7-30天不等,并取消版主权限;第三次违反,将永久禁封该ID。
第9条发表可能挑起地域、民族、宗教、种族等的争端或校际、院系争端及人身攻击、谩骂、粗口、恶意讽刺和挑衅的文章的:
(1)情节较轻者,无明确针对性者禁封ID 1-7天;
(2)情节较重者,有明确针对性者禁封ID 14-30天;
(3)情节恶劣或屡犯多次者,将永久禁封该ID;
使用谐音、粗话、外语人身攻击的,在可辨识的范围内同样处理。
第10条
对违反文章管理第1条第(1)、(2)、(3)款的用户,从重处理。
对于发布未经许可的商业广告的用户,根据实际情况处理。
对于用站内信发送商业广告信息行为的用户,一经举报,永久封号
对于使用在其签名档内含有进行商业广告成分的,取消其使用签名档的权限,直至修改为止。解封后再犯的,永久封禁签名档使用权限。
使用说明档或者昵称进行商业广告,并在站务提醒后24小时内不进行 修改的,取消除基本上站权限外的其它所有权限一周。一周内未提交修改意见或进行修改,直接取消所有权限。解封后再犯的,视情节处 以封禁全站禁封ID1-30天的处罚。屡教不改者直至禁封ID。
利用个人心情短语作广告的,视为全站发布商业广告行为加以处罚。
第11条造谣的情况,如果谣言没有造成明显的不良影响(包括对个人和集体),
给予警告;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封禁ID 1-30天。造谣文章属于第1条第1-7款且情节极为严重的,永久禁封该ID。
对于转载谣言的可酌情减轻处理。
无管理权限而在版面发布管理公告的属于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造谣。
第12条对于不雅ID,全站永久封禁ID。对于昵称、签名档、不雅头像或个人说明档等,如带有不良色彩, 或严重影响他人等,封禁ID一周,勒令要求本人进行修改。一周内未提交修改意见或进行修改的,直接 取消所有权限并且不再修改处罚。
第13条对于违反第2条情况的ID,根据情况封禁ID3天-30天,情节恶劣者,可永久永久封禁其ID。
第14条不容许ID使用近似昵称,此类情况由站长勒令限期修改,如未在限定期限内修改,将视情况决定禁封时间。(具体可参考http://bbs.openlab.net.cn/forums/threads/913706.aspx)
从即日起,不得注册对已经存在于本站的ID构成侮辱的ID,否则,一旦原ID投诉,站长有权禁封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禁封其ID。
第15条被本站管理机构处罚后对执行人员或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谩骂、人身攻击或恶意挑衅的,视情节轻重封禁全站相关权限3-30天;情节极为 恶劣者,可永久禁封其ID。
第16条通过站内信件方式骚扰、攻击本站其他用户的,酌情封禁对应权限1-30天;如果多次通过站内信件方式 骚扰、攻击本站其他用户的,永久禁封该ID。
第17条在聊天走廊发表人身攻击的言论、以及针对OLer的人身攻击的粗口等不良性质留言的用户,酌情封禁ID3-30天,情节严重的,永久禁封该ID。
【其他】
- 以上内容即日起开始施行。
-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openlab,有关事项与其他管理办法互为补充。